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723********2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723民初360号 |
案号 |
(2020)新2723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封烨欠款本金448000元,利息41641.6元,律师费22108.83元,共计511750.43元。二、被告吴祖成、巴里塔别克·阿布都热合曼、张令伟、王玉恒对以上欠款、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封烨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61.12元,由原告封烨承担186.62元,由被告高炜、吴祖成、巴里塔别克·阿布都热合曼、张令伟、王玉恒共同承担4474.5元。保全费3154.8元由被告高炜、吴祖成、巴里塔别克·阿布都热合曼、张令伟、王玉恒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