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合江民初字第1807号 |
案号 |
(2017)川0522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程勇与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作协议书》、原告程勇与被告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国代酒业集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程勇以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程勇以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车间窖池泥施工合同》、《储酒罐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围墙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勇工程款9895110元、鉴定费171000元,合计10066110元。三、驳回原告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136元,由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352元,由原告程勇负担26784元。此款原告程勇已预交,被告泸州古池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国代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程勇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天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4762320772H |
登记机关 |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马潭区罗汉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