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74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683民初1195号
案号
(2019)川0683执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富清给付劳务费85000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85000元为基数, 2016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二、被告龙纪勇、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资金利息在28933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富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时间
2019-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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