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02民初6983号 |
案号 |
(2020)浙0502执2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龙应支付所欠原告王金江劳务费55170元,由被告安徽鑫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付14900元,代付款项定于2019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由被告葛龙定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支付。若被告安徽鑫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代付义务,则另行加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若被告葛龙未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加付原告违约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账号:6230910599026940111;户名:李玉良;开户行:吴兴农商银行城西支行赵湾分理处。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汇至被告安徽鑫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被告安徽鑫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之内按比例代葛龙支付给原告。若被告安徽鑫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需另行加付原告违约金,具体自收到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之日起按照未付本金的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590元,保全费571.7元,合计1161.7元,由被告葛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