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2012 |
案号 |
(2019)川0781执1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440万元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止按月息7.917‰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15日起止还清之日止按月息7.917‰上浮50%计息;其中10万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按月息7.917‰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止还清之日止按月息7.917‰上浮50%计息);二、由被告吴丽萍对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在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450万元及利息、罚息在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江油市中坝镇川信小区1栋a区1楼2号临纪念碑街中段门面(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23006号,江国用(2010)0100755-71号)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吴丽萍提供的担保财产江油市中坝镇川信小区1栋a区1楼2号临纪念碑街中段门面(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23006号,江国用(2010)0100755-71号)在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四、被告吴丽萍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的部分,由被告吴丽萍、吴丽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73元,由被告四川沃得美百货有限公司、吴丽萍、吴丽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