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02********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2民初526号
案号
(2020)冀0902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瑞借款本金64.2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分段计算,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10日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7月20日以19.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11月26日以38.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2月28日以48.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以54.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4.2万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因原告王庆瑞减少诉讼请求减交130元,剩余10720元由被告赵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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