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4********0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11民初1280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俊杰欠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按月利率10.4‰计算,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6‰计算。二、被告许俊杰、王芳芳、河南瑞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剑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俊杰、王芳芳、河南瑞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剑泽承担。原告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在第一期还款时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时间
2018-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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