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燕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7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民终576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钟炳强、莫艺娟、方燕丽、何清、吴杰文、黄添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钟炳强、莫艺娟、方燕丽、何清、吴杰文、黄添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桂平市荣强木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徐焕阳、徐焕钊应在继承徐家荣除(2018)桂0881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遗产范围外的其他遗产范围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徐焕阳、徐焕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桂平市荣强木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0500元、二审案件45600元,合计136100元,均由广西桂平市荣强木业有限公司、钟炳强、莫艺娟、钟秋敏、李明、方燕丽、何清、吴杰文、黄添凤、徐焕阳、徐焕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