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3********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仲案字第0249号
案号
(2020)京02执5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包玉龙应共同退还申请人宁波榕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690万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包玉龙应共同赔偿申请人宁波榕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占同期间的损失,以人民币69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包玉龙应共同赔偿申请人宁波榕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包玉龙应共同赔偿申请人宁波榕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沪仲案字第1250号案件仲裁费人民币76,827.50元。五、第三被申请人包桂英对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包玉龙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裁决主文中应给付给申请人宁波榕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0,221元,由申请人宁波榕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022,1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国泰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包玉龙和第三被申请人包桂英共同承担人民币99,198.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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