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褚红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324********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3321民初461号 |
案号 |
(2020)云3321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永丰、闪锐偿还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承担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和渔华、褚红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怒江泸水宏盛锦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