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3********1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02民初3208号 |
案号 |
(2020)川0502执1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霜冰花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余学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31331元;二、被告莫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学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余学和负担45元,由被告苏州霜冰花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莫建军负担528元。诉讼中鉴定费1020元由被告苏州霜冰花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