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2********6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8民初2400号 |
案号 |
(2020)粤0308执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41206600555】。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金融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36x5。负责人:黄矛,行长被申请人:苗壮,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隆胜村1组,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06026119。申请事项:1、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683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1555.87元、违约金及手续费为人民币9563.2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申请人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787.99元;上述申请强制执行金额共计人民币79745.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08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特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2020年6月16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