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03民初1160号 |
案号 |
(2020)浙0103执2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兴市欧吉购物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雪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二、被告宜兴市欧吉购物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雪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的利息损失(以未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宜兴市欧吉购物中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