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楼尚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4********0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103民初102号
案号
(2020)浙0103执3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楼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21026.91元;二、被告楼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9149.48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止);三、被告楼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7503.51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罚息以每期到期的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2019年11月16日止;自2019年11月17日起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楼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824.45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以每期到期的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2019年11月16日止;自2019年11月17日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计1553元,保全费1221元,合计277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35元,被告楼尚华负担273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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