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申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04********2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81民初4954号
案号
(2020)浙1081执6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温岭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小其、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660.66元、利息1392.44元、罚息289.59元、复息2.61元,并支付分别以本金149660.66元及利息1392.4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9.35‰计算的罚息及复息(以总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王申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3.5元,由被告蔡小其、王芳、王申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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