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象山汉臣水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82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6民初4383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2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象山汉臣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强货款人民币65000元,被告郑海臣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74元,由原告刘强负担人民币43元,被告象山汉臣水产品有限公司、郑海臣负担人民币2031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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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海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25MA282PEKX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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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文旦港水产城内渔人码头办公室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