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3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581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0)鄂0581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燕立即偿还原告刘阳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所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指定以下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账号:1807 0720 2920 1502 865;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二、驳回原告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胡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