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6民初238号 |
案号 |
(2020)豫0106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曾会芝与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j17003604192)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二、解除原告曾会芝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上街区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三、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会芝首付款128000元、已偿还贷款104380.5元、登记费120元、维修基金8212元、按揭费800元、团购费35000元及上述费用的利息(以27651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会芝违约金640元;五、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自2020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涉案房屋购房贷款本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六、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曾会芝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七、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三十日内,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与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应共同协助原告曾会芝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八、驳回原告曾会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青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65860241807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上街区通航五路21号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