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4319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3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孙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泽飞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孙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预交1500元),由孙晶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