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2********6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92民初41号
案号
(2020)川0792执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家分社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4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57413.78元,以及已逾期借款本金48000元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123‰计算的利息(含逾期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由被告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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