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6********2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1493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4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海德轩工贸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719931.05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原告对被告山西景坤大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代房权证代县字第20150093)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太原市德生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景坤大地贸易有限公司、魏云鹏、田奋梅、安娜、樊一宁、尹晓杰、张晓辉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40元,由九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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