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9********2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182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2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利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36754.78元及该款项从2018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曹利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周素丽、山西金盛和商贸有限公司、曹鹏飞、王翠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素丽、山西金盛和商贸有限公司、曹鹏飞、王翠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利辉追偿;四、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8元,财产保全费2446元,合计95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利辉、周素丽、山西金盛和商贸有限公司、曹鹏飞、王翠娟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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