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晓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6********3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03刑初53号 |
案号 |
(2020)冀0903执1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亚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黄龙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张宝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冯宇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程笑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乔雯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韩晓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范乾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