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晓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3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03刑初53号
案号
(2020)冀0903执17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亚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黄龙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张宝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冯宇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程笑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乔雯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韩晓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范乾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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