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0********3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802刑初258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永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永兵的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新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新华的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建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曾令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令忠的刑期自2016年 9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立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六、对涉案资产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款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徐永兵、王新华、徐建仁、曾令忠、张立彬继续退赔;由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的专案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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