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伦春自治旗德利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23民初114号 |
案号 |
(2020)内0723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德利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赵得文、刘彩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凤荣借款342 560元,并自2020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德利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赵得文、刘彩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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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得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23085168071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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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街西一委东大公司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