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颖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6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1574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18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万颖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熊雨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26400元(利息自2017年7月9日起按月息0.8%暂算至2020年4月9日,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万颖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熊雨晴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熊雨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元,减半收取1647.5元,由被告万颖龙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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