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云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4********1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425民初749号
案号
(2017)云0425执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怀福、葛云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51.727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2.37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云南三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三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马怀福、葛云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怀福、葛云勇、云南三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5-16
发布时间
2017-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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