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6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18号
案号
(2016)渝0108执3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轩于2016年4月21日前支付2016年3月22日至4月21日期间的利息62300元,于2016年5月21日前支付2016年4月22日至5月21日期间的利息62300元,于2016年6月21日前支付2016年5月22日至6月21日期间的利息62300元,于2016年7月21日前支付2016年6月22日至7月21日期间的利息62300元及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的利息685300元,于2016年8月21日前支付2016年7月22日至8月21日期间的利息62300元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于2016年9月21日前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9月21日期间的利息49840元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于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2016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利息37380元及返还借款本金105万元,于2016年11月21日前支付2016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期间的利息18690元及返还借款本金105万元、支付律师费6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18736元。二、被告汤轩偿还上述债务时,按照“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的原则,若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应付款项,则被告汤轩支付上述利息的标准调整为月利率2%,(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78%)并按此标准计算相应期间的利息,同时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宣布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到期,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汤轩应当将上述应付款项按期转账支付至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龙湖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693869060。四、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程千对被告汤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时间
2016-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6761055073
登记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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