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419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3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金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明货款 34142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 34142元为基数,自2018 年 12月 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 2018年 12月31 日至 2019年 8月 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付, 2019年 8月 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计付)。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020年 10月 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412元、诉讼费 11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