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民终528号 |
案号 |
(2017)赣01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贷款人民币18037803.28元及相应利息、复利3715842.56元(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偿还之止的利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都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5050元。三、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其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471号的厂房及土地(他项权证号:洪房他证东湖区字第1000650209号、第1000650220号、第1000650217号、第100065021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款项的部分归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其所有的23台机器设备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款项的部分归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熊晓清、熊捷、王荣南对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上述款项的给付在2250万元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被告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付青平对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在200万元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熊晓清、熊捷、王荣南、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付青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熊晓清、熊捷、王荣南、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付青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江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67022096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253号13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