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雪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6341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3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白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连洲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本金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剩余25,000元本金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8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白雪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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