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1********2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6民初8105号 |
案号 |
(2020)渝0116执3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渝0116民初810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胡坚祥借款本金16500元;二、被告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坚祥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720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日止;三、驳回原告胡坚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宋杨负担。限被告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宋杨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直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