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381********2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16民初8105号
案号
(2020)渝0116执3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16民初810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胡坚祥借款本金16500元;二、被告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坚祥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720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日止;三、驳回原告胡坚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宋杨负担。限被告宋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宋杨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直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