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3768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3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昌华纱女神皮革服装厂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借款本金 2970000元;支付自 2020年 1月 21日起至 2020年 7月 14日以 29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20 年 7月 1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7‰上浮50%,即月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 、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昌华纱女神皮革服装厂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77350元。3 、被执行人金平、海宁天恩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潘波恩、沈银华对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昌华纱女神皮革服装厂的上述 1、 2中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金平、海宁天恩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潘波恩、沈银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昌华纱女神皮革服装厂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020年 10月 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32874元、诉讼费 213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