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勇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3********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宜珙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珙法执字第00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勇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11440.7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余勇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27日至2013年3月22日的担保费和综合性费用共计24000.00元。 三、被告刘韦旭、宜宾和发再生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韦旭、宜宾和发再生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余勇正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3-12-20 |
发布时间 |
2015-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