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3********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刑终293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2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第一至第六项,即“一、被告人徐滨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刘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余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薛安癸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伍桂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3刑初490号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即“七、被告人陈娟交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八、责令被告人徐滨、陈娟、刘辉、余巧、伍桂花、薛安癸退赔被害单位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滨、陈娟、刘辉、原审被告人余巧、伍桂花、薛安癸与其同伙共同退赔所参与贷款诈骗,造成被害单位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25,706.37元(未扣除暂扣在案陈娟退出的人民币40,000元,该款按陈娟参与被害单位所受相应经济损失的比例予以发还)。(详见责令退赔附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