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2********3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802民初1616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7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波、周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透支款项143485元、透支利息42476.65元、违约金14046.32元(截止2017年12月27日)以及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计算标准为: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每月违约金最高5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对被告王波提供的抵押物鄂hha226号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波、周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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