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鄂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11********1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3民初2165号
案号
(2020)辽0403执恢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9300元及截至2019年1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76668元;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6093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红、福损失望花区佳子养殖专业社、徐立田、鄂勇、唐丽君、张佐、辽宁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岩对上述张健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6.50元、保全费3566.5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张健负担,被告李红、抚顺市望花区佳子养殖专业合作社、徐立田、鄂勇、唐丽君、张佐、辽宁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岩连带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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