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景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0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6772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12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景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37333.05元; 二、被告殷景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利息为13748.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928.38元;从2019年1月11日开始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和《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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