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1********4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922民初3184号
案号
(2020)川0922执8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新疆京源翔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55,381.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梁柳军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梁柳军、林鹏在抽逃出资的限额内对被告新疆京源翔泰商贸有限公司就本案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6元、鉴定费40,400元、现场勘验费15,510元,由被告新疆京源翔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7,910元,由原告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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