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23********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83号
案号
(2016)鄂0104执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杰、徐婷婷共同偿付原告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项127784元。二、被告宋杰、徐婷婷共同支付原告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宋杰、徐婷婷共同支付原告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76元,由被告宋杰、徐婷婷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时间
2016-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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