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3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03民初2815号
案号
(2020)冀1003执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桂芬与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签两份《厂房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高桂芬支付所欠租金(其中东厂房自2018年11月25日始按年租金12万元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西厂房自2018年8月1日始按年租金15万元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支付水、电费15328.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高桂芬对被告李丽、何占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00元,诉讼保全费3900.00元,计8000.00元,由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由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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