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3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2815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高桂芬与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签两份《厂房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高桂芬支付所欠租金(其中东厂房自2018年11月25日始按年租金12万元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西厂房自2018年8月1日始按年租金15万元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支付水、电费15328.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高桂芬对被告李丽、何占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00元,诉讼保全费3900.00元,计8000.00元,由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由被告廊坊市合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