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小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2********6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81民初606号 |
案号 |
(2020)鄂0581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丰年、薛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陈亚军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2%计算至2019年2月6日止的利息21706.67元,合计169706.67元;二、驳回原告陈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余丰年、薛小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