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小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522********6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81民初606号
案号
(2020)鄂0581执恢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丰年、薛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陈亚军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2%计算至2019年2月6日止的利息21706.67元,合计169706.67元;二、驳回原告陈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余丰年、薛小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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