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城民初字第4460号
案号
(2019)鲁0214执恢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景云借款本金24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9.58万元,共计人民币281.58万元并以本金人民币242万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被告赵兵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在被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由被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326元,由被告赵兵负担,其中,17163元由被告赵兵与被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时间
2019-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0214执恢369号
立案日期
2019-05-23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6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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