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颖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2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02民初3506号 |
案号 |
(2020)辽1302执恢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颖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猛劳务费人民币183,613.60元,并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二、被告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猛负担289元,被告周颖光和辽宁永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