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73(2015)西桃民初字第273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胡小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担保费4000元; 二、被告龚福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01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10元,由原告承担6920元,被告胡小平、龚福秀承担17090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发布时间 |
2016-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