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111执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鑫谷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承担利息107747元、罚息32324元、复利6885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均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款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市鑫谷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青山湖支行律师费11250元。三、被告南昌市鑫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邓慧群、章新洪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青山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2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623元,由被告南昌市鑫谷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7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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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小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6979811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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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滨江大道滨江一号写字楼27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