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3********0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3974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20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展芳、韦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桂香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凌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98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展芳、韦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