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丽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21********2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2411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2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清、龙丽银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克琴借款本金154000元;二、被告郑清、龙丽银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克琴支付利息5636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从2019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熊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243元(原告熊克琴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郑清、龙丽银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郑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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