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潘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3********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民终1541号
案号
(2020)桂1225执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潘明、覃洪辉、潘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韦显刚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1,8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二、被告韦潘明、覃洪辉、潘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向原告韦显刚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月息为2%,从2019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韦显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80元(原告韦显刚已预交),由被告韦潘明、覃洪辉、潘敦亮共同承担1,205元,由原告韦显刚承担875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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