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1106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被告钟声及上海大拙至美空间设计事务所尚欠原告刘城工程款400000元,被告钟声及上海大拙至美空间设计事务所分12期归还上述款项,第一期:2020年7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二期:2020年8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三期:2020年9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四期:2020年10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五期:2020年11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六期:2020年12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七期:2021年1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八期:2021年2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九期:2021年3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十期:2021你那4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十一期:2021年5月底之前归还33000元;第十二期:2021年6月底之前归还37000元;二、若被告钟声、上海大拙至美空间设计事务所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刘城可就剩余所有工程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钟声、上海大拙至美空间设计事务所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尚欠工程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双方就本案诉争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40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